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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变政时间轴最全详解

发布于: 2015/08/10  11:50 pm 更新于: 2015/08/10, 11:50 pm

美国EB-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美国EB-5投资移民从1990年EB-5投资移民设立以来,到如今的2013年美国移民改革方案。
2015年SEC连出重拳,加强EB-5监管
虽然尚且不知SEC对于EB-5行业的监管介入深度和广度,但是能明确的是,过去的2014多次看到SEC在EB-5行业的身影。譬如:SEC刚刚同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方结案,又开始起诉乙醇厂韩裔项目方,年初有消息说SEC开始调查8家区域中心,后来又有尚未核实的消息说某老牌项目方收到SEC传票。同时,SEC也多次针对EB-5融资,发出投资者预警,提醒投资者注意。
可以预见的是,在SEC的监管之列的EB-5融资,会越来越多地受到SEC及旗下FINRA的监管,EB-5融资行为也将越来越规范。
2014年11月10,刚刚抵达北京的奥巴马,出席2014年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并发表演讲,他宣布,中美达成协议,延长中国人签证有效期限,学生签证最长延长到5年,商业旅游签证延长到10年。
这一新政给移民丶旅游丶教育丶甚至赴美产子等行业带来很大震动。移民行业的悲观论调是,长期签证将会大大降低EB-5投资移民的需求。
2014年8月23日,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主任CharlesOppenheim先生,在AILA芝加哥大会上,宣布2014财年中国大陆出生的(中国籍)EB-5申请人签证冻结之时起,排期已经成为EB-5行业最热门词汇。不管我们将其解读为排期来临,或者严格意义上说是EB-5签证申请积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EB-5签证对中国出生的(中国籍)投资者来说,已经供不应求了。
这必将带来,EB-5申请流程的延长,以及就此衍生的一系列新问题,诸如子女超龄丶就业计算丶还款时间等等相关问题,USCIS在最近的,12月5日的利益相关者会议上,并未给出相关明确政策,老革命还没想好怎样处理新问题,让我们继续等待吧。
11月20日,周四晚间8点,奥巴马在白宫发表演讲,宣布发布移民改革行政令。
2013年,美国移民改革方案正在进行中。
2012年,美国投资移民顺利延期三年。
2011年,美国移民局对该项目实施一系列改革,想借此吸引更多的申请人。
截止到2011年财政年底,递案的EB-5申请数量已超过3,800个,与2007年的不到800个申请数额相比,增幅不少。
2009年1月,I-829绿卡条件解除陆续批量获得美国移民局批准,同时证明了IMPLAN就业模式计算方法已经获得移民局全面认可。
此阶段项目类型较多,涵盖地产丶公共事业丶教育丶医疗等领域。项目资金结构较以往有了明显变化,除借款方和EB-5资金以外,地方政府机构以直接资金投入或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参与到部分项目中,国际知名银行也以贷款方式参与项目,他们的参与无疑大大提升了申请人在选择项目时的信心。同年,EB-5法案延期EB-5经济特区条款不变,期限延长三年至2012年10月再依法重议。
2008年开始,大量的区域中心得到美国移民局的核准,并逐渐涌入中国大陆,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推广浪潮。
同年,美国移民局修订区域中心法案并引入新的更加科学的就业计算模式:RIMS-Ⅱ。
2005年,鉴于选择EB-5项目外籍投资人数比美国国会最初期望值相差甚远,美国政府问责署报告表明投资者之所以没有选择EB-5项目,是因为其申请过程繁琐,审理时间过长,这些现象受到美国国会的关注,因此推动了美国移民局对申请文件审批标准的改革。
2003年 美国布什总统正式签署法令,授予美移民局对按经济特区移民方案申请的移民申请案给予最优先处理。
一般而言,移民申请2-3个月即可获美国移民局核准,8-10个月即可取得绿卡。
2002年 EB-5修正案,改“创办”为“投资”
接受有限股东的申请身份,全职工作定义以一星期35工时为准,美国政府设立的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比较常见的区域中心移民方案优势:投资者投资金额从100万美元减少至50万美元,“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放宽为“允许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1993年 RegionalCenter成立,申请人享有“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资格弹性
1992年,美国国会创立了临时试点项目,目的在于促进美国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率。
与此同时,也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获得美国合法永居身份提供了良机。在该试点项目中,外籍投资者既可将投资款投放到预批的区域中心项目中,也可投放到参与推动经济发展的政府或私营经济单位中,包括出口销售增长,区域性产值增加,创造就业或本国资本投资增加等。投放到区域中心的投资款为外籍投资人士带来了额外利益,即直接或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都可以帮助投资人达成所需的10个就业人数要求。
1990年,EB-5投资移民签证依据美国移民法案而设立。
此类签证为在美国进行投资的外籍投资人士提供了一种获得绿卡方式。投资人须投资1,000,000美元(或在“目标就业区”,即高失业区或乡村地区,至少投资50,000美元),并为美国劳动者(投资者本人和直系家庭成员除外)创造或保留至少10个就业机会。投资款可以投资到“区域中心”项目中去,由所投资的区域中心中的项目公司负责创造所需要的就业机会,区域中心要收取一定管理费。
在外籍投资者的(移民)申请获批后,投资人及其家属会获得条件式永久居住权,有效期为两年。在条件式永久居住权失效前90日内,投资人必须递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实所需的投资款已全部投入,并且已经确认直接或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或者会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将创造10个就业机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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