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绍铭律师
肖文案的审判已经进行到了第3天,目击证人提供了很多相关证据,其中很大一部分证据,是关于他们看到肖文如何导致弗洛伊德死亡的死亡。很多证人在证人席上悲痛难忍,泣不成声,陪审员的情绪也受到了极大的感染,美国媒体也对此案进行了详尽的报道。
那么肖文的三项杀人指控是否最终会成立?以下是我的一个简单的分析。
第一、故意杀人案,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成立需要4个要素,杀人的动机,杀人的行为,死亡的事实,杀人者的行为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英美法系刑事审判的要求,检察官必须证明杀人指控具备以上4个要素,而且证据必须达到毫无悬念,无法质疑的标准。
在肖文案中,证明杀人的行为(肖文跪在弗洛伊德的脖子上长达9分钟),被害人死亡(法医的死亡鉴定),以及肖文的行为和弗洛伊德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肖文的行为导致了弗洛伊德的死亡)并不困难。但是我认为检方无法证明肖文杀人的动机这一要素。
杀人的动机是指一个人明知他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的死亡,然而仍然去实施这个行为。杀人的动机一般都有事前的预谋,并有期待和希望被害人死亡的发生。证明杀人动机不存在最好的办法是证明其他动机的存在,比如说制服对手。在本案中,肖文和弗洛伊德并没有怎么宿怨,也没有理由认为肖文期待弗洛伊德的死亡。
当然有人可以说肖文跪在弗洛伊德的脖子上,就是为了把他给杀死。
但是辨方可以说,锁喉是当时法律允许的一个警察控制对手的程序,而当时肖文的唯一目的就是制服弗洛伊德。因为美国的刑事审判使用的是无罪推定的审判原则和毫无悬念的举证要求,我本人认为故意杀人罪最终成立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故意伤害致死罪,有可能成立。此罪跟故意杀人罪很类似,只不过是故意伤害的动机替代了故意杀人的动机,而受害人因施暴者故意伤害的动机和行为而死亡,比如施暴者将一个90多岁的老人推倒在地上,或者在地铁上用手肘用力勒对方的脖子。如果受害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罪就成立了。
在肖文案中,控方面临同样的难题,那就是证明肖文有伤害弗洛伊德的动机。控方可以说,因为肖文在弗洛伊德的脖子上跪了9分钟之久,所以可以从这一行为上推断出肖文有伤害弗洛伊德的故意,而且肖文作为一名职业警官,应该能清楚的意识到,长时间跪在别人脖子上,会导致他人的伤害。
辩方可以称,肖文这样做,仅仅是为了制服弗洛伊德,伤害弗洛伊德对肖文并没有任何好处。我本人认为,这一指控是本案变数最大的指控。
第三、过失杀人罪。成立。过失杀人罪 (Deprived heart Murder)是因为一个人过失和极不负责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比如一个人从10楼下人行道扔石块,石块把一个行人砸死;或者开车在人口密集的小区高速行驶,把人撞死。过失杀了罪除了证明杀人的行为,有人死亡的事实和杀人行导致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需要证明施暴者对生命的藐视和不负责任。
在本案中,肖文应该意识到跪在他人脖子上是非常危险的,而且弗洛伊德反复哀求说我喘不过气来,多个行人也让肖文把他的膝盖从弗洛伊德的脖子上移开,这些证据都可以用来证明肖文的行为是极不负责任的。对肖文更不利的是,到了最后几分钟,弗洛伊德已经完全没有了任何反抗能力,肖文继续跪在弗洛伊德的脖子上,这完全可以证明他对弗洛伊德生命的藐视。
弗洛伊德一案,引发了全美的抗议游行。案件审理期间,明州警方也如临大敌,我相信此案的审理结果,也将会对美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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